关于进一步规范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就诊购药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入网定点医院、药店,各有关单位: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主要用于全市劳动者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宜的重要凭证。自2001年颁发使用以来,已有近百万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持卡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障等服务。为确保《南京劳动
和社会保障卡》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持本人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方可到入网定点医院就诊和入网定点药店购药。原发放的《社会保险证》自发文之日起、《医保证》自10月20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二、 凡已参加医疗保险、尚未办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应按规定于9月20日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逾期未办理的,所发生的应由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单位责任的,由参保单位承担;属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自付。
 三、 各入网定点医院、药店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凭卡办理相关结算事宜时,认真核对卡面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性别等)和计算机显示信息,看是否与持卡人相符。如有疑点,一律不得进行结算。
 四、 对少数行动不便的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由他人持患者《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代办就诊、购药事宜的,各入网定点医院、药店的工作人员在凭卡办理相关事宜时,必须请代办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将代办人姓名和其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医院、药店留存的相关票据存根上。
 五、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如发现遗失,须立即向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办理中心(地址:水西门外大街61号南京人力资源市场;电话:6590920)挂失,并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证明办理有关补卡手续。凡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已挂失但尚未领取新卡的人员,其补卡期间在入网定点医院、药店就诊或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按“零星报销”方式进行结算。
 六、 各入网定点医院、药店应严格执行《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凡由于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概由该医院、药店承担全部责任。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的专人负责配合做好《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以及向持卡人员宣传卡的使用、保管等工作,确保《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安全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