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
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通知
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
根据宁政办发[2003]11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 住房公积金基数: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3年7月1日起,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即按2002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540元的按540计算,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2、 住房公积金比例: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司所属各三资企业及职工个人仍维持10%比例不变;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均上调二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0%。
3、 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建立的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同上述公积金基数规定进行调整;2003年度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维持18%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