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出台新规定
集团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发文对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事宜重新制定了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以及药店所发生医疗费用不予理赔(独生子女可在南京儿童医院就诊),单据必须为医保统一收据;门诊单次处方药费不能超出200元,单次检查、治疗费用不能超出100元,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理赔(急诊抢救除外),如确因疾病治疗需要,则需先行经过康爱医院社区服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单处方严格执行: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2周量、中草药7剂量,严格控制重复、累计超量行为,对超出部分不予理赔;理赔必须按照医疗费用发生的时间进行,对于颠倒时间顺序的将不予理赔;单次发票药费达150元、单次检查或治疗费用达100元的,须提供病历原件;新生儿本年度中途投保严格执行“男单女双”政策;2004年度医疗保险有效期限至12月31日,理赔受理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